註438 〈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〉,(44)審復字第10號(「檔案管理局二二八事件檔案」,系統流水號:000007054)。 茲節錄復審判決的「主文」及「理由」(高執德部分)如下(按:標點為筆者所加):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【上略】 被告ˉ翁文禮【下略】 ˉˉˉ梁培鍈【下略】 ˉˉˉ高執德 男,年六十歲,彰化縣人,住永靖鄉五福村廿四號,業僧,在押。【中略】 右被告等因叛亂案件,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部判決,報奉 國防部(44)理琦字第六八七號,發回復審,判決如左: ˉˉ主文 翁文禮、梁培鍈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,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。 高執德連續藏匿叛徒,處死刑,褫奪公權終身。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,處有期徒刑三年。幫助藏匿犯人,處有期徒刑六月。 應執行死刑,褫奪公權終身。 翁文禮、梁培鍈、高執德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,均沒收。 ˉˉ事實【略】 ˉˉ理由 本件理由分二項說明之: 一、翁文禮梁培鍈部分:【略】 二、高執德部分:【中略】茲以被告高執德,雖尚不能證明其有顛覆政府之意圖,惟既連續藏匿叛徒,知匪不報, 更幫助藏匿人犯,足見其雖已削髮為僧,仍居心為惡。且其連續藏匿叛徒三人以上,惡性甚大,應從重處以極刑。 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,沒收。至於知匪不告密檢舉暨藏匿人犯部分,應分別酌處其刑。 又查該被告所犯上開三罪,犯意各別,應予分論併罰。 【中略】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五月二日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【下略】 |